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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有特殊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110年1月15日以前申報109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可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如有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報繳109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依前揭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請營業人留意。

Q:您好,想請教以下盈餘分配問題: 本公司於111年度分配110年盈餘,遇到以下疑問: 110年結算帳載全年所得額為100萬元,(其中含有5萬的政府紓困補助), 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為95萬元。 請教盈餘分配是以帳載100萬元-所得稅費用後的稅後分配, 還是以依法調整後95萬元-所得稅費用後的稅後分配, 因為想法是政府的紓困補助在當初結算時是屬於免稅項目, 那可以當為公司之盈餘來分配嗎? 還請各位解惑賜教。 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日前受對流雲系發展旺盛影響豪雨來襲,對部分地區造成災情,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豪雨災害損失,應記得先「拍照存證」,再併同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之實際損失,得列報當年度災害損失以減免稅捐。  該所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 ,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 ,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下載各式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等,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申辦服務提出申請。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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