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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惟因9月30日米塔颱風來襲,部分縣市停止上班,爰展延暫繳申報期間至10月1日。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暫繳申報期間之延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系統將順延至10月1日24時,以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另營利事業持暫繳稅額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之繳納期限亦配合展延。 該局提醒,尚未辦理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務必儘早報繳。營利事業倘未於前開申報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於10月31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2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依今(108)年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暫繳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Q:房地合一稅中可減除的必要費用若未能提示證明文件可按成交價額5%認定,同樣也適用在營利事業上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為獨資經營,則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外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所以獨資經營幼兒園之業者,雖以幼兒園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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