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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09年2月5日截止。請各申報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該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該所提供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如下:一、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承租之店面、廠房或倉庫,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二、負責人以自己名義承租店面、廠房或倉庫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三、房屋所有權人或股東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四、各單位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如徵文徵稿、尾牙抽獎等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五、各單位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教會或公益慈善機構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七、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八、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該所特別呼籲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免向轄區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如有給付各類所得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欠繳稅捐而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維護國家徵收,在欠稅未繳清結案前,該擔保品不得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稅捐達到辦理限制出境標準,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甲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作為欠稅擔保,申請並核准解除出境之限制。嗣甲君回國後向國稅局主張當初提供之擔保品,僅係擔保其返國之措施,並非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請國稅局再對其限制出境,並退還已提供之擔保品,國稅局受理後,鑒於甲君對該擔保之欠稅並未繳清,應俟其繳清後始可退還,而駁回其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時,請注意相關之規定,以免徵納雙方產生爭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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