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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11)年5月1日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出多項較常發生的違章案件類型,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一、納稅義務人誤解法令規定:㈠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成年子女的所得若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其父母縱無所得,仍應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㈡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未符條件却分開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除於結婚、離婚當年度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均應合併申報。二、漏報所得額:㈠申報所得誤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申報所得應按扣繳憑單上所載「所得總額」填報。㈡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㈢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所得或分配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應將其自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㈣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㈤短漏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及特定保險給付: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係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2.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特定保險給付,係指保險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誤報免稅額:㈠誤報已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1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受扶養親屬、配偶,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能再列報減除該受扶養親屬、配偶免稅額。㈡誤報同居男女朋友免稅額:同居男女朋友非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不能列報減除免稅額。四、誤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須有確實捐贈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另外如屬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會受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為提供消費者正確選購資訊,針對消費者易誤認或混淆、不易辨識產地為國產或進口、以及易混合販售的20項農畜禽產品,衛福部新訂「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強制規範標示「原產地(國)」資訊的對象,擴大到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

自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無論是否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售業者(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其「原產地(國)」,標示方式可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擇一為之。

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罰鍰;若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400萬罰鍰。

公告20項農畜禽散裝食品標示新規定,擴大至所有食品販賣業者➡https://www.mohw.gov.tw/cp-16-55416-1.html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因有股利收入,於年度調整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認股利收入係屬長期投資,並無直接相關進項成本,而將全部進項稅額分攤至專供應稅營業用。 該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另依同法第8條之2第1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或專供免稅、或專供共同使用,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該局舉例,甲公司有出售冷氣之收入及股利收入,於年底調整時應將購入冷氣之進項費用分攤為專供應稅營業用,因買賣股票取得之顧問費等應分攤為專供免稅營業用,另有關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應合理分攤為供應稅或免稅(共同使用)營業用。該局呼籲,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分攤,若未依實際用途合理分攤進項稅額,致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處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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