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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 員工服務20年, 個人因素自願離職數月後再回來報到上班並適用勞退新制。今屆30年(含前20年)。 第一次離職時未曾支付退休金給員工。 現在公司願意從公司帳戶支付舊制退休金約180萬予員工,請問這180萬要申報該員工課稅所得嗎? 還是申報該員工免稅所得? 敬請指教並告知相關法條。 不生感激~~

Q:您好 請問假設公司為有限公司或未發行簽證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若將出資額轉讓,是否需要申報營業稅,其營業稅認定之金額要如何估算,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在108年8月16日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由現行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該所說明,為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並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後即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查定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未來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仍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目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都有「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請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共享多元支付商機,創造「兼顧消費者付款便利,及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租稅優惠」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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