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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只要透過各種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電子票證;或是信用卡、會員卡(全聯、家樂福、MOMO購物...等),選擇不列印出發票,將發票儲存在雲端,每一期統一發票開獎後,除了一般獎項外,還享有額外雲端發票專屬中獎機會。目前雲端發票專屬特別獎每期有15組一百萬元及15,000組兩千元獎項,政府為了鼓勵民眾消費時多將發票儲存於載具內,自108年9至10月期開始(開獎日期為108年11月25日),增開40萬組500元獎項,總獎金高達2億4千5百萬元。另外,財政部也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民眾只要循APP操作指示註冊完後,即可得到專屬於自己的手機條碼,消費購物結帳時打開APP,把手機條碼給店員掃描後,發票即會自動儲存至雲端,保留完整的消費紀錄;同時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APP也會自動對獎,顯示出中獎發票號碼,進一步直接使用APP在家快速領獎,統一發票兌獎APP幫您將整理發票、兌獎及領獎一次搞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稅款,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嗣經該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免納贈與稅,但向他人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主張贈與「農地」予子女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進一步詢問,甲雖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惟甲非土地所有權人,因甲購買時直接將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即贈與標的並非農地,而是該筆「資金」,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該分局說明,如欲贈與農地予子女,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應於購買農地時,先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再以「農地」贈與移轉予子女,才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限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列管。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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